出口退税认定有规定,申请退税优惠要符合条件来源:作者:日期:2014-08-04字号[ 大 中 小 ] 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境内企业,但因货物在香港中转,故公司将其视同出口货物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共取得出口退税款近10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取证认定该业务不符出口退税条件,追回出口退税款。税官提醒:出口退税认定有规定,申请退税优惠要符合条件。 案情概况 A公司年从B公司购入电脑配件等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至香港,但所收外汇款项来源于境内的C公司。因其出口货物外汇来源于境内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的疑点,检查人员调取了其相关的外贸出口合同、报关用合同、报关用形式发票、外汇收入单据、外销订单、出口货物装箱单等材料进行深入检查,检查发现上述材料中的实际货物购货方均直接指向C公司。 经调查核实:A公司和设立于深圳保税区的C公司2012年起发生供货业务,其采购A公司的的产品在苏州吴中报关,运至深圳,由深圳黄岗岸转关出境送至香港H仓库,C 公司再从香港的仓库提出货物运至深圳保税区内。2012年间A公司向C公司销售货物近640万元,A公司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近100万元;企业对上述收入均按视同出口货物收 入进行退税申报,得到出口退税款近100万元。以上业务不符合关于视同出口相关政策规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优惠,税务局故对A公司作出追回出口退税款的处理决定。 案情分析 在上述业务中,交易双方为设立在上海的A公司和设 立在深圳的C公司、A公司在香港并无外商客户,货物出境 送达香港仓库由C公司指定,货物报关、运输事宜委托苏州E货运有限公司办理。综合上述情况,A公司2012年将价值近640万元的货物销售给境内C公司,其货物在港中转关未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其上述销售货物的行为属《增 值税暂行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 物的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9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所 指的出口货物范围和视同出口货物的范围,其按视同出口 货物申报出口收入并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9条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局对A公司作出追回出口退税近10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税官建议 出口退税认定有规定,申请退税优惠要符合条件。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