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息支出要注意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来源:作者:周和英日期:2014-07-17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石油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1月1日正式开工新建一幢综合楼,于2011年9月30日完工并投入使用。并且2010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专项资金3000万元,借款利息8%,借款期为3年,该公司向银行支付了利息720万元,却全部在“财务费用”中进行了列支。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此,该公司2011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利息费用420万元应当资本化,按照规定计入工程成本,结转为固定资产。2011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利息费用300万元,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补征企业所得税105万元,并加收了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