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取得的租赁收入未纳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4-07-16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 税务人员在对宿迁市区A工业企业2013年涉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2年1月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并在厂房交付B公司时一次性收取,没有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做出如下处理:补缴出租房屋预收租金30万元的营业税30万元×5%=1.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万元×7%=0.105万元,教育费附加1.5万元×3%=0.045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5万元×1%=0.015万元,房产税10万元×12%=1.2万元,印花税30万元×0.1%=0.03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1.5-0.105-0.045-0.015-1.2-0.03)万元×25%=1.77625万元,并且税款按照滞纳天数按日加收5元/万滞纳金,并对少缴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 税法分析: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预收租赁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房产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为12%. 2、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3、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财产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合同的当天。 (四)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9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一次性收到跨年度租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方法,税务人员商得企业同意后可按照配比方法确认跨年度租金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因此2012年预收房屋租金企业选择只确认10万元的应税收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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