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有效凭证时间节点应关注来源:作者:孙国松陈潇潇日期:2014-06-18字号[ 大 中 小 ]   税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稽查局在对某企业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预提费用科目中有两笔“计提2011年目前未返还的服务费”262960.63元,至2011年度结束,仍挂在账上未进行处理,经稽查人员核对,这两笔费用对应科目为其他应付款,也就是说,企业并未支付这两笔费用。该企业在对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费用进行了税前扣除,但至2011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并未支付此项服务费。针对以上情况,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纳税调整,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有在当年度或汇算清缴期内取得有效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