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学设计院多列研发费少缴企业所得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14-06-17字号[ 大 中 小 ]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设计院是一家上市公司下属的二级公司,成立于1961年,2007年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008年注册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经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设计院属总分机构,在全国设立了八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汇总缴纳。2010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2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937万元,账面列支研究与开发费用为438万元,享受加计扣除费用为210万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91万元;2011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17亿元,实现利润总额5261万元,账面列支研究与开发费用为473万元,享受加计扣除费用为236万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89万元。  二、违法事实  该公司2011年“管理费用”中列支研究与开发费用473万元,经对列支项目进行审核发现其中有102万元为该公司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非研发费用。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该公司在研发费中列支非上述项目中的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享受加计扣除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0%*15%=7.65万元。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经询问该公司财务人员,之所以会将非研发费用项目列支到研发费中是因为该公司有单独的研发部门,财务人员将该研发部门发生的全部费用都归结到研发费用中,对允许列支的研发费用项目没有很好的了解和掌握,导致了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65万元的违法事实。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65万元,加收滞纳金0.39万元,并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计3.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