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买卖贵金属要交印花税案例分析来源:作者:吴蔚 尤启红日期:2014-06-16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最近,在对某银行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行从事贵金属零售业务,查账征收方式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检查年度共取得销售收入17844424.30元,未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受到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该行会计认为,银行与客户间没有签订合同,顾客只是像存款一样在柜面填了个单子,因此不应交印花税。  税务分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9款的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为应纳税凭证。客户在银行柜面所填单子的名称就是贵金属零售业务实物销售/提货凭证,上面有客户名称、提货品种、重量、支付金额,该凭证已具备购销合同的各项要件,应按销售金额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印花税535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