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异常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英凯 张广顺日期:2014-06-10字号[ 大 中 小 ]   2013年,河北省衡水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县工业企业近3年的税收进行检查时,成功查处个人所得税及罚款904065.69元。  案情介绍  根据检查计划,该局对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通过对稽查决策支持系统的数据分析发现,该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存在异常,检查年度纳税数额差异较大。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发现,差异是由于企业在2011年缴纳了一笔利息个人所得税。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2010年进行企业改制,经济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对以前年度的个人集资进行清退,同时返还利息,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的解释,让检查人员暂时放下了疑问。  稽查经过  在其后的检查中,检查人员对数据进行了归纳汇总。企业2010年发放利息支出3621981.89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4396.38元,企业当期未代扣代缴,2011年没有利息支出。2011年2月,补缴了利息个人所得税121685.92元,还有602710.46元没有缴纳。6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款746200元,多缴143489.54元。数额不符,带着问题,检查人员询问了财务人员。面对具体数据,财务人员开始含糊其词,解释说会计人员业务不熟悉,把其他项目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在一起了,没有按税目区分。随后又说,企业的账簿都是经审计人员审计过的,纳税没有问题。这里面有没有其他问题?回想财务人员的表情,当初财务人员信心满满,对检查人员不屑一顾;在检查人员询问数据时,却显得有些慌张、信心不足,甚至与检查人员拉关系。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通过仔细翻看企业的账簿,排除了企业其他项目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不能解开疑点。改制会不会有隐性收入?检查人员突然灵机一动,如此大数额税款,涉及的收入应该较大。回想起账簿中一组组数据,企业改制增资涉及的数额带动了检查人员的眼球。  企业增资扩股,除实收资本转换股本外,还用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企业原股本14313800元,转股后股本56000000元,增股41686200元,除去企业用资本公积37955200元转股,企业增加的其他股本用留存收益转股3731000元。这里面会不会有涉税问题?有没有隐性收入?  检查人员翻阅了大量政策法规,查找相关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扣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该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实质是先进行分配后投资处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6200元。这一数额与企业6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符,难道仅仅是巧合?财务人员明显在说谎。面对证据,财务人员败下阵来,不得不承认没有代扣代缴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以股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混淆了个人集资利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个人少缴税的目的。  处理结果  最终,该局扣除企业已缴的121685.92元,责成企业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602710.46元,并处罚款30135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