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要考虑容积率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戴旭东 杨光日期:2014-06-05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税务人员对某企业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2年7月4幢厂房投入使用,房产原值1301.94万元(不含地价),其中房屋占地面积1561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7293.98平方米,土地单位面积价值301.57元/平方米,宗地容积率低于0.5.该单位财务人员由于对于政策理解不透,仅按占地面积计算土地价值47.08万元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导致该单位2011年和2012年缴纳房产税不足。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该单位应按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应计入的土地价值,共计439.93万元,税务人员对该单位补征2012年房产税16499.87元和2013年房产税32999.74元,并依法收取了滞纳金和0.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