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应准确把握来源:作者:日期:2014-06-04字号[ 大 中 小 ]   案件简介:近日,某税务分局在对市区某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分支机构对自2013年成立以来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均已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解释的理由是其总机构设在某县级市市区,金融业务收入营业税适用减征税率3%的优惠政策,故该分支机构营业税也相应按3%执行。针对这一情况,该税务分局及时与企业有效沟通,对该分支机构2013年以来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补征2%差额的营业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同时做好纳税辅导工作。  税法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11〕101号文将财税(2010)4号中减征3%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另《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年4号)明确,“在规定的减免税执行期限内,法人机构所在地设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但分支机构不在上述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对法人机构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分支机构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仍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该案中该银行总机构虽然在县级市区,但分支机构在地级市区,即为公告中的”不在上述地区“,故该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仍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