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转应付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4-05-04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概况:  F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与保险代理机构存在保费及手续费结算关系,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加之各种制约因素,保费结算往往不及时,故公司财务部门采用以下方法:将对应的手续费先分别记入“应付手续费”和“手续费支出”科目核算,待保险代理机构上缴保费手续完成后,凭收取相关保险代理机构开具的保险业统一发票,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再冲销“应付手续费”。  专项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截至2012年12月31日F公司“应付手续费”科目余额人民币1亿多元未结转,但是该手续费却已经在税前列支,根据相关规定未结转的应付手续费,佣金是不能税前列支的,而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F公司也未就该1亿多元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检查人员据此向F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250余万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并处以0.5倍的罚款。  案情分析:  F公司认为如今保险行业竞争激烈,程序操作复杂,不可能每张保单都能按时、及时收取保险费并取得保险代理机构开具的保险业统一发票,特别是保险代理机构开具发票经常延后,从业务实质上看,保险代理业务实际已经完成,企业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并依据相关规定计提手续费,而手续费是企业保险代理业务的合理合法成本,应该允许税前扣除,这个操作应该没有任何问题。  稽查人员向F公司财务人员解释,保险代理手续费只要合理且合法,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在税前扣除时公司应该取得合法、真实的凭证,对于该案来讲,也就是保险代理机构开具的保险业统一发票,而F公司在尚未收到该发票,也未将往来账“应付手续费”结转,就进行税前扣除,是违规操作。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向F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250余万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处0.5倍罚款。  税官建议:  行业竞争激烈,会计核算也可能有很多变通方法,但无论如何变,税法规定是有刚性的,企业还需逐条对照研究并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