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金”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来源:作者:杨光 钮蓉日期:2014-03-27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制造公司2010年至2012年期间向部分职工发放“子女出生贺金”、“结婚贺金”,未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辩称,贺金是从福利费中列支,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对此,检查人员进行了解释,并依法要求该公司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共计3553.15元进行补扣,并处以0.5倍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条)第四条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子女出生贺金”、“结婚贺金”、“生日贺金”等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应当并入发放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收入并代扣代缴个税。检查人员提醒企业,“贺金”体现了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但如果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将会给企业带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