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分红险孳息未代扣个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4-01-09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概况:  购买分红险客户保单红利一般会在保险公司有一段留存时间,F保险公司在留存期内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客户的该红利计息,待客户领取红利时同时向他们支付保险红利及该部分保险红利孳息。2013年专项检查中,检查员发现截止2012年末,F公司客户保单红利产生的利息收入为50万多元,公司实际向客户支付的红利孳息金额为9万元,但是F公司对向客户支付的红利孳息部分未履行代扣代缴人个所得税义务,故责成F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8万元,并处0.5税罚款。  案情分析:  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是对购买分红险的保险客户保单的红利留存公司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该利息并未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并未从中获利,应参照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组认为,首先应界定清楚保险红利孳息的性质。从业务发生实质看,该公司所谓的对购买分红保险的保险客户保单的红利留存公司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属于保单红利发放方式的一种——累积生息。因为在此期间,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权属于保险公司且被保险公司用于公司的各项经营,并没有把这部分资金让渡于银行,符合累积生息的特征。同时,税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责成F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8万元,并处105倍罚款。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第二条  ……  二、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税官建议:  对税法政策的理解不能只是字面上理解套用,*9应着重分析业务实质,第二应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