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该申报纳税的款项计入往来账逃避缴税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4-01-08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概况  F公司从事境内外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公司将各种代垫费用、项目业主发放的奖励费用等100多万元宕在“其他应付款”上核算。专项检查时,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未将收取的各种代垫费用、项目业主发放的奖励费用等申报缴纳营业税,向F公司追缴营业税3余万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案情分析:  F公司认为作为总承包商他们将大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收取的各种代垫费用、项目业主发放的奖励费用只是在公司的账上过一下,并非该公司收入,将这些款项作为价外费用一并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合理。  稽查员解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可以扣除部分仅指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性收费可以除外。F公司收取的各种代垫费用、项目业主发放的奖励费用等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应该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向该公司追缴营业税3余万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 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税官建议:  将本该申报纳税的款项计入往来账,逃避缴税在稽查实务中屡见不鲜,理由大多是对政策的误解和曲解。税官提醒,正确理解政策,避免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