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规抵减催款服务费500万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3-12-19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概况  F公司主营融资租赁,公司2009年8月与G公司签订一份较大金额的融资租赁合同,同时,F公司就该融资租赁合同与另一家服务公司H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协议规定:H公司有协助F公司向G公司催要租金等义务,F公司则每半年向H公司支付服务费一次,每期服务费金额为100万元。  财务处理上,F公司将每期支付的服务费作为代收代付款项直接从当期应收G公司的应收款项中直接扣除,并在当期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申报中进行抵扣。至2012年12月31日,F公司共计支付服务费500万元,抵减营业税税基500万元。  税务机关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问题,检查员认为F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申报中进行税基抵扣不符合税法规定,向F公司追缴营业税及附加32.5万元,加收滞纳金9.4万元并处0.5倍罚款。  案情分析  F公司认为支付给H公司的服务费是专门针对与G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而发生的,且为此有相应的服务发生和费用支付发生。公司的抵减行为合情合理。  检查员解释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谓实际成本,相关法规通过正列举列示,列示项目中并不包含服务费,故F公司营业税申报时不能将为收回租赁款支付给第三方的服务费在抵减营业税税基。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向F公司追缴营业税及附加32.5万元,加收滞纳金9.4万元并处0.5倍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十一)项  ……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税官建议  金融业务增长迅速,种类繁多,业务程序复杂。财务朋友们如果 遇到复杂 的涉税问题,一定要查清相关的税收政策,或者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切不可用自己的理解判断来作为涉税业务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