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盗报案后扣除赔偿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来源:作者:日期:2013-12-16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概况  M公司是一家私营商贸企业,主要从事摄影摄像器材贸易。2012年8月公司所在商务楼被盗,损失数台照相机及镜头,进价成本20余万元,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公司未对财产进行投保,加之系被盗,并未追究责任人,所以公司财务人员将所有损失挂在“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由于案件一直未能结案,这笔损失就被一直挂在“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2013年专项检查中,检查员发现该问题,向M公司调取了被盗器材增值税进项发票,向公安机关调阅了报案记录,核实情况后指导M公司财务人员按专项申报要求进行财产损失申报。申报核准后,因M公司2012年亏损,调减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余万元。  案情分析  M公司财务人员称:根据2009年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证据是不充分的,税务局也不会批准。按规定列举的要求还要有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因为公安机关一直没结案,所以只好一直挂着账。  检查员解释:原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确实是如此规定,但该文已经失效,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取代。新规定列举的损失认定证据并没有硬性规定需要公安机关结案,新规定中列举的证据只提及报案记录,并没有列举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只要能证明公司的损失是真实发生的,就应该可以依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调减M公司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余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税官建议  税收政策常有更新,财务朋友多加关注。被盗损失记得报案,扣除赔偿可以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