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往来账户支付红利分配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董增柱日期:2013-12-17字号[ 大 中 小 ]   某市地税局在2013年的税收专项检查中,在对某某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根据检查发现的股权变更线索对其关联企业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XX信贷投资公司进行了延伸检查。根据事实依据,依法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共查补个人所得税433740元,处以罚款216870元。  检查组在对“投资公司”检查中发现2011年8月某凭证记载,公司原股东张XX、赵XX持有的公司股权变更为狄XX、李XX两人,所附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证书》等约定:张XX、赵XX分别以450万元、3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狄XX、李XX;支付方式是以货币一次性支付。  真的会是平价转让吗?检查人员对公司股东投资情况进行追溯了解,经查证《投资公司章程》,面对检查人员的质疑,企业财务人员开始称原股东早在2008年底已经退股,狄XX、李XX平价接下股权,并以个人存款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直到2010年5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到工商管理部门补办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检查组在检查其关联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账簿时又发现,2010年12月4日第86号凭证反映以银行存款支付张XX 450万元、赵XX300万元,挂“其他应收款——张XX、赵XX”科目,记账凭证附件说明该款项用途为支付投资款。经询问财务人员,又改称“该款项即为股权转让款,原先是在不了解情况下,以自己的理解作出的错误解释”。  事实果真如此吗?因此,检查人员带着疑点,再次将目标锁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近几年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并逐笔进行审查核实,在 “其他应收款——XXXX有限公司”期末余额达4267600元,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经追溯核实,该科目2010年期初借方余额3482200元,该笔业务发生在2009年2月,是以电汇方式汇往济南XX有限公司,付款理由是“借款”;2010年12月4日借方又发生785400元,以电汇方式付出,付款理由“归还借款”,记账凭证附件显示收款人济南XX有限公司,经在山东地税信息平台查证,济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则是:张XX.  企业在事实面前最终承认在 “其他应收款——济南XX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中的2168700,实际是对原股东张XX、赵XX投资回报,是先以“归还借款”的名义从公司往来科目列支,以后再以坏账损失转入成本,目的是为了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减少企业所得税。  最终,检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了上述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