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密核查拆穿股票期权逃税伎俩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妍 朱秋明 程丽华日期:2013-11-25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大连市某计算机服务企业立案检查。经查,该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在行权日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该局责成该企业补扣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对该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行为给予了处罚,税款、罚款共计12万元。  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主要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客户提供财会方面的远程技术管理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和财务管理咨询服务。  鉴于该企业是外资企业,检查人员确定查前预案侧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多种方法在互联网上搜寻,找到了相关信息:该企业员工收入由基本工资、五险一金、年度奖金、员工储蓄计划、退休金储蓄计划构成。与本地区同行业相比,企业的高管人员还有一定的股票期权奖励。针对了解到的信息,检查人员将重点放在了核实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对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向该企业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启动对该企业的税务检查程序。企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介绍了员工收入的构成情况,与检查人员事先掌握的信息基本一致,但对员工股票期权的奖励情况却只字未提,账面上也未发现类似的记载。经过缜密思量,检查人员决定采取“约谈”的方式直接向企业的财务总监了解情况。第二天,检查人员在约定的时间见到了企业的财务总监:“据我们了解,企业对部分高管人员有股票期权奖励,请你提供相关的资料。”企业的财务总监明白没有隐瞒的必要了,确认了企业用股票期权奖励员工的事实,并依据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协议书和授权通知书等。  资料显示,该企业所授予的是境外上市总公司的股票期权,按约定行权前不可以转让。2010年共授予4名中国籍员工股票期权4431股,这4名员工从企业成立时就在企业工作。股票期权授权日是2010年9月10日,行权日是2010年9月13日,行权价格每股3.44美元,每股市场价格14.48美元,汇率6.81.这4名员工在行权日进行了行权并将所有的股票进行了转让,每股售价14.48美元。这样该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就很清楚了。  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既包含上市公司对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往成就的认可和表彰,也是对未来贡献的激励,是把企业业绩与员工积极有效的工作捆绑在一起的激励形式,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管理方式,一般不对外公开,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而且在企业的账目上不会记载。如何获取信息、如何进行取证给检查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被授予股票期权的个人在被授权时并没有得到货币收入,只有在本企业股票上涨或与现有价格持平的情况下,出售手中的股票,个人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收入。因此股票期权被授予人总以“未取得收入”为由,一般不会主动缴纳。而股票期权计划一般都是授予对本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为了保护人才,有的企业对因股票期权获得收益的个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即使有扣缴义务,也会听之任之,在实施税务检查时,也不会主动合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股票期权计划在上市公司中实施将越来越多,被授予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又一个重要来源。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必须加强对“股票期权”的研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征管。首先要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掌握一定的企业内部资料及股票期权计划情况,有利于税收征管。其次要加强对股票期权被授予个人的税务检查,纠正一个带动一方,警示大多数。此外,还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辅导,使企业办税人员掌握政策,理解政策,从源头上对税款流失加以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