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资金账外循环的方式隐瞒收入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朱彦 叶凌 伍义东日期:2013-11-13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  湖北省沙洋县某混凝土公司利用资金账外循环的方式隐瞒收入意图逃避税款,近日,被沙洋县国税局检查处理,追缴增值税54360元,加收滞纳金,并处27180元的罚款。  某混凝土公司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商品混凝土生产及销售。根据年度建材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沙洋县国税局稽查部门对该公司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稽查经过  检查人员查阅了企业账簿资料,未发现明显问题。经案头分析认为,混凝土属于即产即用货物,问题可能存在于将部分不需要开发票的产品少计收入,同时将部分原材料不入账,形成资金账外循环。随后,检查人员从企业能耗入手,从供电部门取证得知,上年度该公司合计用电56196度,电费70414.18元。按同行业生产一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需花费电费成本约2.5元测算,该公司上年度生产混凝土应为28165.67立方米,但其账面反映的数量仅为18899.62立方米,涉嫌少计产量9266.05立方米,少计销售额3191690.92元,税额95750.73元。  对上述电费、产量不匹配情况,该公司辩称系由于试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的残次品过多导致电费偏高。但当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残次品的具体数量、价值和最终去向时,该公司负责人仅能提供部分残次品使用于厂区场地平整的记录,对其余部分则含糊其词。  检查人员考虑到该公司曾对沙洋县某工程销售过商品混凝土,而该工程现在仍在建设,决定到该工程施工部进行取证。经取证发现,该公司共向此工程销售商品混凝土3493654.5元,但企业账面反映仅为2738560元,两者差额达755094.5元。  处理结果  至此,该公司负责人终于承认销售部分商品混凝土因货款未收回而未计收入的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关销售合同和车间生产记录。沙洋县国税局依法追缴了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