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取现金就开票险失8万的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13-11-07字号[ 大 中 小 ]   一公司没收现金就开票,险失8万,专家提醒,发票应“见钱再开”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多年,双方的合作一直很顺利。最近,双方却因为发票的问题闹上法庭。  前年6月,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双方约定报酬为8万元。服务完成后,甲公司向对方的财务部门提示付款,乙公司答复说两天后带发票来收款。两天后,甲公司派人依约来到乙公司,却发现乙的老板不在,取不了印章开不了支票。乙的财务人员让他们把发票留下来,“反正发票早晚都要开,你把发票留下来,等老板回来后我马上开支票派人送给你”。既然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甲的工作人员没有多想就把发票留下来了。一天、两天,转眼几个月过去了,由于乙公司的生意出现问题,这笔8万元的款项就一直没有兑现。于是,甲公司将乙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8万元报酬。而被告辩称,已以现金方式支付了款项,否则甲公司不会向其开具发票。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交的《发票》不能证明其已付款,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判决乙公司向原告支付8万元。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出具的甲公司于前年9月1日开具的发票,然而在发票上,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却注明乙公司付款时间为同年10月14日,乙公司仅以发票证明其已付款,证据不足。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罗凌律师认为: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付款方出示的发票即可证明其已按照发票上的金额付款。上述案件,甲公司之所以会赢,主要是被告在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时间与发票开票时间不一致,也就是说乙公司收到发票时或收到发票之前并没有付款,所以单凭发票不能证明乙公司已付款。罗律师提醒大家,款项未到手时,发票不能轻易留给客户。如对方一定要求留下发票,应该要求客户确认发票对应的款项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