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委托加工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魏广平 陈帆日期:2013-09-29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湖北省江陵县国税局稽查局采取内查外调的方式,查处了江陵县某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伙同上游加工企业,伪造委托加工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用铁的证据,揭开了该公司年年“长亏不倒”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月月存在“盈余”的假象,查实该公司逃税13.66万元,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3.4万元,共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84.07万元。  千里之外寻加工  江陵县某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注册资金25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范围为拉链的生产、销售及拉链进出口。2008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均销售2000余万元。  通过查询CTAIS系统数据反映,该公司自投入生产以来,增值税纳税申报反映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反映为亏损。  检查人员入户该公司后,发现2010年11月下旬,该公司从本县某棉业有限公司购进90多吨皮棉后,委托给山东省昌乐县某线业有限公司进行加工。而通常情况下,该公司一般都是从关联企业直接购进中心线、涤丝、缝线等原料。皮棉不是该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什么在年底要购进如此多的皮棉?为什么不就近找厂家进行加工?为什么要委托给千里之外的山东厂家进行加工?  节约成本假托词  带着一连串的疑问,检查人员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却得到了这样一个答案:该公司生产拉链的中心线是以皮棉为原料加工制作而成,购进成本昂贵。为了节约成本,就自己购买皮棉交给以前有业务往来的山东省昌乐县某线业有限公司加工。通过核实发现,该公司确实与位于山东省的该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但只是购买过中心线,从未涉及过加工业务。  检查人员没有放过这一个小小的细节,要求查看业务往来合同。该公司提供了2010年11月25日与山东省昌乐县某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中心线加工费为4520元/吨。企业账面反映,皮棉收购价为26750.4元/吨,加工成中心线的单价应为31270.4元/吨。而企业直接购买中心线的单价仅为11282.5元/吨,二者相差数倍,如何节约成本?  这份合同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由于该公司的下游企业多数是从事服装加工出口的一般纳税人,每一笔销售业务对方都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一特点,检查人员确定以企业原材料购进为突破口进行重点检查,看企业购进原材料的配比是否正常,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是否符合常规逻辑。  检查人员再一次对相关凭证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笔业务附有一份8.8万元的轮船货运发票。通过核实,该发票并非地税局开具的专用运输发票,而开票方是本县某油脂公司,发票上的印章却是本县某装卸公司。检查人员随即到这两家公司进行核实,公司负责人均表示否认。  水落石出现真相  由于涉及企业较多,距离遥远,获取整个证据链工作量大,案件突破困难重重。该公司与涉及的3家企业交往密切,检查人员进户前他们就定下了“攻守盟约”。该案要认定其发票的虚开虚抵性质,关键是认定发票取得方是否有真实业务发生。  检查人员不远千里来到山东省昌乐县,在该县稽查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进行政策攻心才使案情真相大白。山东省昌乐县某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承认以前给该拉链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过一次中心线,加工量仅有1吨~2吨,但从未与该公司签订过任何委托加工合同。经核实后,与账务相符。通过外调证实,该公司提供的与山东省昌乐县某线业有限公司的发货单、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委托加工合同等均是伪造,委托加工90吨皮棉的业务虚假无疑。  2010年11月,江陵县某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为达到不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一番谋划后,通过中间人向本县某棉业公司实际购进了皮棉53.99吨,却开具了皮棉94.41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虚购皮棉40.42吨,虚增成本116.48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4万元。又逢皮棉价格看涨,该公司将实际购进的53.99吨价值118万元皮棉进行让售,未进行纳税申报,少计提销项税额13.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