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的仓储业务和房屋租赁业务缴税需区分来源:作者:日期:2013-09-25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某物流企业近几月突然领用大量地税发票,而该企业主营的物流、仓储等相关业务“营改增”近一年,涉及地税发票的业务早已终止。上门评估中,虽然企业财务提供了多份《仓储合同》,但合同中明确显示“企业将厂房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使用方按照厂房面积向该企业支付账款。”通过与部分合同对方联系后确认,该企业因经营不佳,将原有厂房作为仓库出租。随后,税务机关查明涉案金额约16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对该企业出租房产行为补征房产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0余万元。  税法分析:《合同法》中明确: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按约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等主要责任;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有接验仓储物,给付仓单、妥善保管仓储物、返还仓储物,并承担保管期间仓储物灭失、毁坏等法律风险。此案中,根据合同内容、承租方的说法与实际用途判断,该企业签订名为仓储合同,实为租赁合同,根据税法规定,出租方企业应按房屋租金收入的12%从租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