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重复入账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文华 冯杰 正峰 玉红日期:2013-09-22字号[ 大 中 小 ]   山东省沂水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1月,沂水县国税局对该公司日常监控数据和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相关信息进行了案头分析。  2012年,该公司拥有新、旧420型制粒机各1台,测算其年产量为172800吨,纳税人账面产量为136297.65吨,相差36502.35吨,金额相差10220万元,差异率为26%.该公司全年用电量3933576度,扣除办公及生活用电后,生产用电3815569度。根据同行业信息,测算产量为136270.32吨,与纳税人账面记载产量相差-27.33吨,差异率为-0.02%.该公司产量为136297.65吨,按投入产出比98%测算,应当耗用玉米139079.23吨,纳税人账面记载数为141156.76元,相差2077.53吨,金额大约是460万元。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3.77亿元,按同规模同行业利润率1.5%测算,企业的利润应当为565.5万元。企业账面利润109.6万元,相差455.89万元,与按投入产出比分析得出的企业多列支的成本基本一致。  评估人员决定对企业进行约谈。约谈后,企业财务人员通过自查,找出了问题:2012年6月企业通过网上期货交易,从国家储备库中购得玉米2200吨,支付购货款430万元。10月企业将购入玉米入库时,因未取得发票,故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单据按当时价格入账,入账金额为457.06万元。11月取得发票后未将10月入账的数据用红字冲销,造成重复入账,多结转成本,金额是457.06万元,少计利润457.0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7.06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4万元。  通过实地核实,发现企业自查报告中反映内容属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7.06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4万元,并加收滞纳金。但企业2012年新开发饲料品种“众望2号”,属预混饲料,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备案,不符合饲料免税的规定。共生产销售225.91吨,销售收入63.9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0.8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