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驾校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13-09-23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本地一驾驶员培训学校隶属于某行政机关,自成立以来无租使用该行政机关房产和土地。由于该行政机关是免税单位,无须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该驾驶员培训学校认为自己是房产承租人,不是纳税人,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9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责令该驾校补缴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