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少缴税的税务处罚典型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3-09-04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 2011年8月,根据上级下达的对地方性银行进行纳税检查的指导性计划,兼顾核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件涉及相关企业的税收执行情况,通过征管系统分析选案,选定对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1993年8月18日,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从业人员252人,主要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该单位生产经营地址为xx市沿河东路,属xx市地税局xx分局管理,企业所得税为国税征收。实施检查过程中了解到该企业正在筹办改制成立农商行。 2010年度该单位共申报缴纳营业税534973.36元、城建税37448.14元、教育费附加16049.20元、地方教育附加50元、土地使用税9143.06元、房产税71862.06元;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48321.38元。 三、办案经过 (一)查前分析,周密部署 检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立即着手查前准备工作。首先,到征管部门了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管理情况,调取了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然后在征管信息系统中查阅该公司纳税信息和税款缴纳记录等相关电子数据,并与调取的资料进行详细比对,发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疑点: 1、营业税申报异常 该单位2010年度取得利息收入、手续费佣金收入、投资收益等共计9553.72万元,如不考虑营业税减免的情况应缴营业税286.61万元,而该单位当期申报缴纳营业税53.49万元,差距较大。 2、印花税申报异常 该单位2010年度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3、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异常 该单位当期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4.83万元,人均扣缴约590元,与平时了解的该单位员工个人年收入5到6万元应扣税差距较大;此外该单位属股份合作制,应存在自然人股东分红情况,而当期该单位未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二)实地排查,认真取证 检查人员进驻企业后,针对查前发现的疑点,及时组织检查人员集体讨论分析,集思广益,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 1、细化检查项目 营业税及相关附征税费:重点核实该单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情况,确定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免税利息收入情况。 印花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重点核实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对自有房产、土地情况。 个人所得税:全面核对员工各项工资薪金、奖金、福利,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自然人股东分红情况。 2、确定人员分工 根据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办案专长等特点,合理分配检查力量,按照营业税及相关附征税费、印花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分别确定检查人员,拟定检查时限,明确工作责任,以便高效的完成检查任务。 3、实地调查,核实疑问 确定分工后,检查人员按计划分组进行调查。一组调取企业经查年度的各类报表、账册、凭证、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减免税文件、股东花名册等相关资料;一组核对房产、土地等资产情况;统计职工任职收入及股东股息红利分红情况。重点检查“应付工资”、“应付股息”、“股金分红表”等及有关的会计资料、凭证。 (三)细致比对,取得突破 一是重点抽查,细致比对。检查中,就营业税费发现的疑点,企业财务人员的解释是免税文件颁布日期滞后,企业根据文件规定在2010年度的应缴营业税费中冲抵了2009年度的减免税款。但经过检查人员仔细比对纳税资料和该企业的电脑记录,发现营业税费的核算有较大差距,财务人员随后解释是电脑系统升级导致数据差异。检查一度陷入僵局。检查组人员随即对先期取得的各项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如何确定准确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并在随后的检查中提出核对该单位全市下属29家分社的纳税资料及原始凭证。经过三天的抽查核对,检查人员发现了普遍存在分社小额农贷与联社汇总资料不符的现象。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也无言以对,终于承认因文件颁布日期滞后,系统中无法提供准确小额农贷利息收入而随意申报免税收入的事实。据此,提供了省联社后台批量导出的真实数据,确认企业因改制需求,为下降不良贷款,通过政府资产置换为表外资产的事实。根据提供的资料,检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比对,扣除2009、2010年符合文件规定免税的农贷利息收入4157.60万元,最终确定了应税利息收入5396.12万元。 二是耐心取证、认真计算。针对该单位人员多、个人所得税计算复杂的事实,检查人员克服畏难心理,在海量的数据中耐心取证,一一比对,掌握了准确的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理事会费、防暑保温奖、不良贷款奖等各项奖金明细,认真计算,核实应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865384.70元;确认了各分社总计1740244.89元的股息红利分红未扣缴个人所得税348048.98元。 四、处理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营业税1089287.11元、城建税76250.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印花税47411.20元、土地使用税64152.26元、房产税70149.71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第三条*9款之规定,追缴该单位教育费附加32678.61元。 根据《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追缴该单位地方教育附加23630.2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责成该单位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213433.68元,其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865384.70元、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48048.98元。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告2011年第1号)第三类第3条第2点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拟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计181713.17元,由于税务相关文件滞后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该单位不能提供准确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对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不加收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告2011年第1号)第四类第5条第1点规定,对该单位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1倍的罚款计1213433.68元。 3、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应缴未缴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款拟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147523.89元。 该单位未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于2012年9月5日将上述查补税费、基金、滞纳金2764516.75元、罚款1395146.85元,共计4159663.60元,自行缴纳入库。 五、案件评析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在本案中,主要查处的是营业税及该单位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4号文于2010年5月份颁布,免税时期涉及2009-2013年,企业财务人员在对文件的理解上有所偏差,同期涉及该单位改制成立农商行,导致营业税计税依据不能按时准确计算,据此情况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不能认定为偷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定性为计算错误。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计181713.17元,由于税务相关文件滞后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该单位不能提供准确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对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不加收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认为该单位未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节较严重,对该单位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1倍的罚款计1213433.68元。以上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及建议 (一)启示 (1)针对相关政策,找准选案切入点 该单位实际业务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件相关,涉及免税情况范围广、时间跨度长。选案人员在选案过程中,认真分析了该单位在文件发布前后的税负变换情况,找准切入点,提高了选案的准确性。 (2)明确稽查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前认真做好了案情分析,明确了每个检查组成员的工作方向,分别审核不同科目的会计资料,同时相互协调配合,确保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税款计算等工作的完整准确。本案中,检查人员运用了审计的工作思路,采取了抽查法、逆查法等多种稽查方法,找准关键稽查方向,仔细核对,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清了企业存在的各项涉税问题,顺利地完成了检查任务。 (二)建议 (1)结合政策变化,加强巡查巡管。本案中,政策文件发布时间滞后,税务管理部门和纳税人双方未及时沟通,导致当期税收未准确核算,增加了稽查核算的难度。建议管理部门在遇到税收政策重大变化时同步上户巡查,及时落实相关政策。这样一方面能促进企业税收执行,一方面能规避税务管理风险。 (2)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针对部分纳税人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了解和掌握不够的情况,应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及时将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告知企业,提高纳税人尤其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使纳税人知法、懂法、从而自觉守法。 (3)加强申报审核,促进税收管理。以本案为例,该公司2010年度未申报印花税,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税务管理部门日常审核申报时应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纳税申报情况,建立涉税动态监控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时,及时予以调查落实,提高日常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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