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3-09-05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事实 (一)案件来源 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的安排。2010年7月2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0年7月6日开始对该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缴纳地方各税、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该案查处了近一年,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令人深思…… (二)办案经过 1、查前分析,周密部署 检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积极做好查前准备。首先是到征管信息系统将该公司相关纳税信息和纳税申报记录全部导出;然后到税收管理部门向税收管理员了解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和日常巡查巡管情况,将上述资料信息与该公司自查情况进行比对,并运用计算、稽核、经验判断等方法,对主要涉税指标进行了一一分析,发现以下几处疑点。 (1)营业税额年度变化较大。该公司建安营业税2007年2.9万元,2008年只有0.75万元, 2009年又有17.29万元,是否也存在某工程自购材料未缴建安税收的问题呢? (2)房产税申报数据年度缺失。2007年度缴纳房产税15.30万元,2008年全年房产税分文未缴,2009年只缴纳了9.01万元,情况极不寻常。 (3)土地使用税从未申报。据了解,该公司有办公大楼和四个下属所,怎么会没使用土地? (4)印花税税目申报不全。只申报了建筑安装合同、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扣缴不符合实际。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只有2009年9月和2010年1月自查2005年至2007年的税款26.4万元,该公司系统职工收入水平较高,不可能未达个人所得税扣缴标准。 (6)防洪保安资金缴纳数额与流转税额严重不配比。增值税和营业税2007年至2008年缴纳551.54万元,也就是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依据即销售收入较大,而2008年至2009年只缴纳防洪保安资金0.73万元。 根据上述疑点,检查组迅速召开小组会议进行周密安排,制定出详细的检查方案,确定了以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防洪保安资金为检查重点,以抽查法与详查法、核对法与审阅法相结合为检查方法,对检查人员按税种作了合理分工,明确了人员职责。 2、实地排查,认真取证 检查人员进驻企业后,面对大量的会计资料,从容地按照既定检查方案,将审查重点涉及科目及相关凭证逐一进行审查,找出涉税问题,仔细调查取证。 一是审查“在建工程”科目,发现该公司的某工程,自购材料735.76万元,财务人员对省公司规定理解错误,只按3.2%计提营业税23.69万元,且因未最后决算,认为未至纳税义务时间而未缴纳,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3.83万元。 二是审查“固定资产”科目,调查房产使用情况和土地占用情况。2008年某区地税局送优惠政策该公司,该公司申报了雪灾减免,最终未获批准,财务人员却误认为可自行减免,2008年未进行申报,2009年恢复申报房产税时,也未将中央空调及电梯等房屋附属物计入房产余值,造成经查年度少缴房产税16.29万元;该公司某大楼和各下属所的土地使用权均在市某司,其中下属的三个所用地市某公司作为了免税的用地。各所应税的房屋用地160m2未单独划分,造成少缴土地使用税0.26万元。 三是审查 “生产成本”、“原材料”、“工程物资”、“在建工程” 、“实收资本”等科目,调阅相关合同,发现该公司实收资本增加800万元,书立的原材料、工程物资、水电站电力、电梯等购销合同871.08万元,某营业所新建工程、某农电调度大楼、农网改造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用电增容分包工程等建安合同32.31万元,财产保险合同1.75万元、借款合同1350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46万元。 四是将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上年数额与该公司当年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数额作比对,发现该公司经查年度只缴纳了开具发票附征的0.73万元以及审计局收取的11万元,尚少缴11.15万元。 3、穷追不舍,海量计算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调查取证最为繁杂,费时费力。检查人员耐心地查阅相关会计科目,一一翻查应税所得发放记录,发现该公司2008年只扣个税9.23万元,2009年只扣个税21.38万元, 2009年作为2005至2007年自查税款,入库缴纳了26.4万元,尚余4.21万元未缴纳,福利补贴、补充保险均未扣税。检查人员在取证时却遇重重困难,与财务人员展开了“拉锯战”。该公司二部人员的人员编制经常变动,曾经一度归属市公司,后又全部划入某山水电力公司,所以发放凭证不全,加上某系统机构改革,经办人员变动,调查取证方面较困难。该公司财务主办人员应对管理部门巡查巡管时曾采取迂回战术成功,于是故技重施,以种种借口拖延,消耗检查人员的耐心,企图蒙混过关。检查人员一方面耐心地对该其讲清不配合检查的法律后果,宣传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将情况通报其上级领导,以督促其积极配合。历经了大半年,才完成了个人所得税取证工作。但接下来,检查人员面临的是更大挑战,该公司人员近百人,发放记录多,凭证多,需要将260多笔凭证、21000多人次的数据一一录入计算机,计算出每个人的应纳税额,录入量及计算量之大可想而知,检查人员一边开始新的检查任务,一边沉下心来,最终花了近两个月时间,计算出该公司2008年至2009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6.56万元。 (三)处理结果 经查发现,该公司某工程采购材料735.76万元,预提的建筑安装税收计算错误,且错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少缴营业税22.07万元 、城建税1.10万元、教育费附加0.66万元,合计23.83万元;增加实收资本、书产各类应税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0.15万元;财务人员2008年因申报了雪灾减免,误认为可自行减免,造成少缴纳房产税12.25万元;未将中央空调和电梯的原值计入计税依据,造成少缴房产税4.02万元;未将某营业所房屋用地160m2从免税用地中单独划分申报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土地使用税0.26万元;只在开具建安票时和接到审计处理决定书时才申报缴纳防洪保安资金,造成少缴防洪保安资金11.15万元;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4.21元,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补贴以及年金、补充医疗险,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6.56万元。 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了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22.07万元、城建税1.10万元、土地使用税0.26万元、房产税16.27万元、印花税1.45万元、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4.21万元、教育费附加0.66万元、防洪保安资金11.15万元以及税收滞纳金6.51万元,责成该公司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56万元,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1.11万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告2011年第1号)第三类第3条第1点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印花税14555.60元,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7277.80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告2011年第1号)第四类第1条第1点规定,追缴该公司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42071.99元,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2103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220727.40元、城建税11036.37元、土地使用税2560元、房产税162683.1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65062.04元。 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2005〕令第448号)之规定,追缴该公司教育费附加6621.82元。 6、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文)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责成该公司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5586.30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告2011年第1号)第四类第5条第1点之规定,对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以相当于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即:282793.15元。 该公司已于2011年9月6日将上述查补税费、基金、滞纳金1202439.66 元、罚款311106.95 元,共计1513546.61元,自行缴纳入库。 二、案件评析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1、该公司对应扣未缴和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有主观过错因素,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了处罚。 2、该公司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并非出于主观因素少缴,对社会危害程度轻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三、启示与思考 (一)启示 1、详细的检查预案是案件查处质量的基础。 该公司规模大,会计凭证多,如果没有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的工作步骤,在实地检查时就难以抓住重点、把握关键点、做到有的放矢,思路清晰,从而将案件查深查透。 2、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是案件查处质量的保障 如果检查人员怕工作量大,怕麻烦,对案件简单处理,不查深查透,会造成税款流失,影响执法的刚性,无法将案件办成铁案。 3、注重多方沟通是扩大稽查成果应用的关键 检查人员一方面向主管的地税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建议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税收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并就评估的着手点和关键点提出良好的建议;另一方面向企业提出纳税建议,端正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的态度。该公司于2011年6月补报2010年各项税收近40万元,2011年以后各税均依法申报,充分发挥了稽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 (二)思考 本案中财务人员推说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扣缴了,将以往年度自查税款谎称是当年税款,房产税自行减免,在管理部门面前都能蒙混过关。 1、加强日常管理的针对性。注重案头分析,对企业的申报税款信息和财务资料信息的认真细致地进行分析,发现少缴税费的,应当及时约谈,监督企业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跟企业算明白帐。 2、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不仅要扩大评估面,而且要拓展评估的深度,对评估补缴的税款应依法加收滞纳金,促使企业自觉诚信纳税。 3、加大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力度。进一步推进执法责任制和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建立健全各项绩效考核制度,将税收管理落到实处。 4、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税收辅导的实效性。对内,税收管理人员的税收业务培训不能仅停留在税收政策学习的层面,还要注重税收管理人员实战方法方面的培训,比如:如何看帐、查帐、如何分析财务报表等;对外,建议根据常见涉税违法问题,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对企业财务人员开展税收知识讲座,以增强税收宣传的有效性。 5、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对企业未认真进行自查的,稽查查补的税款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加大执法的刚性,增加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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