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咨询公司倒卖发票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赵淼淼日期:2013-09-06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 2011年5月,北京市石景山区地税局第三税务所接到由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稽查局转来的协查函,协查某信息咨询中心开具的13份《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涉税事宜。 稽查经过 经初步核实发现,该企业所开具的发票存在“大头小尾”问题。鉴于此种情况,石景山区地税局稽查局即刻对此案予以立案稽查。检查组于立案当日进行了查前准备工作,通过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了解该企业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发票的领购、开具等情况。同时,经过分析研究,把发票开具及缴纳营业税情况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根据稽查工作规程,检查组到该企业经营地点实地查找,却发现该企业早已人去楼空。在随后多次与该企业的电话联系中,对方号码均无法接通。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已经基本确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人逃匿,此案面临无法向*9方取证的困难。 经过几次分析讨论,检查组明确了第二步工作内容:对13份发票进行发票系统和银行存根比对。随后,检查组到该企业开户银行了解情况,发现有8笔业务在银行账户中有信息记录。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该企业开具的13张发票实际金额为21422629.98元,而这13张发票税控机实际申报收入却为3000元,差额21419629.98元,数目惊人。 接下来,如何对13张发票的资金往来企业进行取证,成为摆在检查人员面前的首要问题。检查组首先从该企业银行对账单中挑选出6笔业务,到其开户银行了解资金的转入转出情况。经查,6笔业务所涉及的企业全部非本地管辖户。对于非本地管辖企业,在检查往来业务时,只能函请其他兄弟单位进行协查,这无疑增加了检查成本和难度,也将检查时间大量延长,而时间拖得越长,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就越难以找到。 经过反复研究,检查人员又于2011年10月,第二次从该企业银行对账单中挑选出12笔业务,准备再次了解资金流向情况。而让检查人员没有想到的是,这12笔业务所涉及的资金转出对方企业全部属于非本地管辖范围。此案又一次陷入了困境。面对重重阻碍,检查组果断调整工作策略:协调公安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取证。 由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已逃匿,根据相关规定,石景山区地税局稽查局于2012年2月,函请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区分局经侦大队提前介入,配合立案调查,对其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跟踪侦查。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在掌握了团伙成员的基本活动情况后,专案组决定对该贩卖发票团伙实施“收网抓捕”行动。 2012年4月,石景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老山派出所、地税局稽查局联合行动,出动警、税人员20余人,采取蹲点守候、秘密跟踪、适时收网等措施,在丰台区青塔一民宅内,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刑事拘留2人,收缴各类发票、票据存根、合同等资料近300份,“公章”2枚,虚开发票电脑设备1台,打印机1台。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取得该企业虚开发票的证据,稽查局配合公安经侦部门走访外地展开协查工作,获取了该企业虚开发票143张、虚开金额7374万元的有力证据,为案件的查处提供了保证。 处理结果 经侦查查明:该企业无固定办公地点、无实际工作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涉嫌非法出售发票,该法定代表人对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询取证:该企业于2006年~2011年领购《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12本,共计600份。购领的发票均用于倒买倒卖,属于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企业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 2012年10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该信息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犯虚开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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