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企业通过发票违章虚列成本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瞿卫国 龚永刚日期:2013-08-22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江苏省金坛市地税局对通过发票违章虚列成本等违法行为逃税的金坛市某有限公司进行了严厉的查处,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合计1632132.6元。 案情介绍 根据常州市稽查局A类企业分级分类检查,金坛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地税各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当地一家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在中国肠衣行业也有相当的地位,同时还承担着国家肉品储备任务,有12个分公司、2个关联企业。 稽查经过 检查人员及时召开了分析会,明确分工检查的思路,制订出“分工合作,分段实施,突出重点,充分沟通”的稽查预案。检查人员分成两组,牢牢抓住公司大额资金流向和成本结转两条主线,齐头并进,内查企业的会计成本,外调企业的资金流向。一组检查人员通过利用网络资源、分析企业自查资料、熟悉行业情况等手段,外围了解到该公司和当地两家企业有大量的资金往来,确立以产业链和工艺流程为突破口查企业成本、以核实大额资金流向为主线,揭开大额资金背后真实的经济业务。另一组检查人员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该公司没有采用会计电算化记账,针对该公司手工记账的现状,结合打击发票违章的大环境,检查人员对该公司接受发票情况进行全面的地毯式检查。 从账簿看,该公司个别原材料明细账上年终出现了负数。这样的核算,反映到最终成本结转上肯定有问题。检查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成本核算方法中的个别计价、加权平均、先进先出法,逐个进行核对,发现一个也对不上。检查人员调整思路,直接从成本结转入手,对占收入90%的2个主要产品直接从成本结转往原材料上逆推,最终发现在占整个销售额近一半的肝素钠成本结转上存在问题。2011年10月,内销肝素钠销售成本发生额为7570521.11元,而对应的产成品明细账登记为5627377.1元,10月虚转了成本1943144.01元。 同时,由于企业账册多,取证工作虽不难,但是量大。为此,检查人员花费了大量精力,对该公司几百份发票违章信息进行采集,然后录入计算机,再由企业确认。该公司2010年度以收据等不合法票据入账共计509697.48元,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后确认,上述以收据列支的成本都是虚假的。企业最终认可补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还对礼品进行了统计和核实。该公司2011年度支付给外单位个人礼品支出共计293842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而该公司股东于2008年11月收购营口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39%,金额312万元;2010年9月又收购营口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20%,金额160万元,合计占股59%,收购金额472万元。公司在2011年5月进行了账务处理,增加公司长期投资472万元,减少营口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472万元,所收购股权全部登记在该公司股东名下,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通过检查人员的政策讲解,该公司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最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补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43139.58元,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7115.04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相关规定,造成2010年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8680元,2011年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58768.4元,少代扣代缴股息、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94400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9578.07元,处罚款540851.51元。 本次检查,共计追缴企业少缴的税款50254.62元,少代扣代缴的税款1031448.4元,加收滞纳金9578.07元,处罚款540851.51元,合计16321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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