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车船税个体运输户被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高新亮 崔焱天 张志军日期:2008-09-27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个体运输户刘某因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被税务机关处以3倍罚款。  7月初,个体运输户刘某到当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年检,按照规定,刘某需要先到设在交警部门的保险机构窗口缴纳车船税和办理交强险业务。刘某的车辆是自重1吨的载货汽车,每年需要缴纳84元的车船税,2007年未办理完税手续。当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代收代缴2007年和2008年的车船税时,刘某以税务机关没有催缴为由拒绝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随即,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而刘某仍坚持拒绝缴纳。当场,保险机构要求刘某据实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同时代地税机关填发《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并由刘某本人签字生效,方给予其办理了交强险业务。  次日,保险机构通过传真把刘某签字生效的《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发往地税机关。《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规定限期终了,刘某还是没有到地税机关办理完税手续,地税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追缴了刘某2007年欠缴的84元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3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