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9-26字号[ 大 中 小 ] 案件来源:该案属于专项检查,检查人员于2003年对成都正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泰木业公司)2001、2002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基本情况:正泰木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是加工、生产、销售木制品。该单位2001、2002自行申报销售收入84.2万元,2002年申报企业所得税9200.9元。稽查人员从企业2001、2002年的报表、账簿上看,除了广告费超支、以往纳税年度未作调整外,未发现其他违法问题,报表上各类数据的勾稽关系正常,营业收入与费用成本配比合理。 检查方法: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以下疑点:以正泰木业公司在成都木地板市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其两年的销售收入仅260多万;正泰木业公司作为一家制造企业,其“固定资产”账上既无机器、设备的价值,也无机器、设备的租金支出;账上无与批发商、代理商的往来业务:“存货”账上无积压商品。这些都显得不合常理。为此,稽查人员对其生产地点、销售地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厂区面积占地3000平方米,规模较大。其在成都市城区有2个直营店、1个直销点、6个个体专卖店,城区以外的分销商18个。在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办公室发现了“2000年2月-2002年元月门市部销售统计表”、“2001.2-2002.元月门市统计数据”以及正在使用的货单、出入库单,同时了解到几家为正泰木业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物流公司。事实证明该公司做了两套账。经查,该公司会计在公司总经理的授意下,将隐匿的账簿转移并销毁。由于该公司销毁了账簿,稽查局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销售收入进行了核定,从而查增企业所得税。 违法事实: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从2001年起在日常财务核算时,采取作两套账的手段偷税,一套以开具了发票的收入做账面收入,并根据该部分收入倒做相应的成本、费用,制作凭证、报表提供给税务机关,对该部分收入申报纳税;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收入另做一套账隐匿。而该公司实际的收入为两套账之和。但其未按实际经营收入申报纳税,偷逃了大量税款。此外,正泰木业公司在检查期间将隐匿的账簿进行了转移,并擅自销毁,其性质尤为恶劣。 处理及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全额追缴查补的2001年、2002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83.1万元,并对纳税人偷税行为处以罚款159.5万元。鉴于此案涉嫌偷税罪,已移送成都市公安局。 案例分析:1、正泰木业公司偷税的意图是明显的,甚至公司的架构设计就是为了偷税。由于现阶段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大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核定税额往往偏低,正泰木业公司也正是利用了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将其8个专卖店中的6个以家属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执照,其员工工资、定额税收等各项费用由公司报销,各项管理也由公司统一实施。从查处情况看,2001年至2003年10月公司实际销售收入是3900多万,但其仅申报了440多万,少申报缴纳70多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换位思考,我们也发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目前我国从木材进口、加工、销售、到零售终端,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偷税问题,因此在对正泰公司进货方的取证中根本无法获得完整真实的资料。我们给企业粗略算了一笔账,如果正泰公司如实缴税,它能得到5%的纯利,如果偷税,纯利将达到10%,因而动力十足。正泰木业公司之所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因为如果其向上家索要增值税发票,其进货的价格就会提高4-5%个点子,这将是其利润的一半,剩下的一半还要缴33%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剩下的还有多少呢?尤其是在目前偷税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如实缴税可能会使企业处在不公平以及竞争不利的位置。这是该类企业长期偷税的原因之一。2、本案涉及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性质恶劣,应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一些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越来越隐蔽,稽查人员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采用询问、现场观察等形式,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使偷税无处可逃。 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性质恶劣,应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一些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越来越隐蔽,稽查人员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采用询问、现场观察等形式,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使偷税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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