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所担保财产被拍卖来源:作者:日期:2008-09-23字号[ 大 中 小 ]   宝鸡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113.3万元。经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依据税收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处理,下发了有关税务文书。该公司接到税务处理决定后,在缴纳了20万元税款后对剩余所欠税费一直以资金紧张为借口迟迟不缴纳税款。随后市局稽查局对其所欠税费纳入欠税管理,并多次下发限期纳税通知书,但到期该公司仍未缴纳税费。经研究决定对其所欠税费依据税法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随后,市局稽查局查询了该公司所开设的全部银行账户,发现其所有的银行账户只有小额保户存款,虽冻结了其账户,仍起不到催收税款入库的目的,同时,经调查了解该公司的资产情况,发现其无大额资产可供扣押。另外,通过深入调查了解,该公司所拥有的大量资金已在异地使用,主要是兼并了某面粉厂并准备开发商品住房。在此情况下,市局稽查局依法责成该公司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以保证所欠税费的缴纳入库。之后,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两部小轿车为该公司部分欠税提供纳税担保。经市局稽查局认可,同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纳税担保,并与该实业股份公司明确了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限期纳税到期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不能缴纳所欠税费,纳税担保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亦未缴纳所担保的部分税款。又经市地税局稽查局限期催缴,欠税人和纳税担保人均无动于衷,逾期仍不缴纳。为此,市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扣押了纳税担保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担保的两部小轿车。在扣押期间,欠税人和纳税担保人仍然不缴纳所欠税费。2003年11月8日市地税局稽查局决定依法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陕西盛得拍卖行对所扣押的两部小轿车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以13万元的价格拍卖成功,并以拍卖所得依法抵缴了所欠缴的部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