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低收入渔农户就业援助,支持兴办劳务合作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低收入渔农户成员就业。同时,落实对渔农村就业援助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二加强对低收入渔农户的技能培训、证书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渔农户技能培训实行补贴优惠政策。继续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和低收入渔农户子女高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三是全面实行扶贫小额信贷制度,由政府提供一定的扶贫小额信贷抵押资金,由农村信用社按不低于1∶5的比例和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140%的利率放贷。对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新增量给予风险补偿,鼓励以乡镇(街道)或社区为单位组建扶贫资金互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