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情节不同不可随意定性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程式强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3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天艺绣品有限公司2003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2003年12月发生一笔加工业务取得加工收入157.4万元(不含税),挂于往来账上,至检查之日未作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因该企业年末留抵税款2.6万元,从而造成实际少缴增值税24.2万元。  关于对天艺绣品有限公司取得加工收入157.4万元挂在往来账上不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款24.2万元、冲留抵2.6万元,税务机关内部没有争议。但大家对该企业的偷税数额的认定以及认定数额,提出几种意见:*9种意见认为该企业采取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少申报收入157.4万元,造成少缴的增值税应是26.8万元,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全额认定为偷税;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企业采取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少申报收入157.4万元,因有留抵税款2.6万元,造成实际少缴应纳增值税24.2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只能以24.2万元为偷税数额;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企业采取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少申报收入157.4万元,因有留抵税款2.6万元,造成实际少缴应纳增值税24.2万元,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以24.2万元为偷税数额;但对冲抵留抵税款2.6万元的行为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也应给予处罚。  笔者认为,该案中,天艺绣品有限公司取得加工收入挂往来账不申报纳税,并冲抵留抵税款2.6万元,偷税24.2万元的行为,同时出现补税、冲减留抵税款的情况,应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该企业取得加工收入挂往来账的行为,就是属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采取不报、少报销项税额或者多报进项税额,影响了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当期或者今后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该企业取得加工收入挂往来账不申报纳税,并冲抵留抵税款2.6万元,就属于“不报、少报销项税额”的行为。  该案中,天艺绣品有限公司取得加工收入挂往来账不申报纳税的行为,首先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2.6万元,然后才是造成当期少缴应纳税款偷税24.2万元;同时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64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对冲抵留抵税款2.6万元不予考虑的话,等于对这一违法行为放弃了处理。况且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今后不缴、少缴税款2.6万元的行为,也应按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对天艺绣品有限公司取得加工收入挂往来账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应作如下处理: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19条规定,补缴增值税24.2万元;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其实际少缴税款的部分认定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24.2万元1倍的罚款24.2万元;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对其冲减留抵税款2.6万元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罚款两万元;4.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对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