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有效无效搜集方法很重要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建平 赵安林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中,现在经常遇到一个“非法证据”问题。所谓“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而这类证据,往往会被法院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否定。  有这样一个案例:税务人员怀疑某经营户有偷税嫌疑,就时常在该纳税人的经营场所附近监视。有一天,该经营户销售货物后,正在开具收款收据,这名税务人员冲过来从该纳税人手中夺走了一本正在开具的收款收据,同时从纳税人的钱柜中搜出几本收款收据。随后按这几本收据中记录的数据补了税、罚了款。这位纳税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以税务人员非法取得证据为由判税务局败诉。  我国的诉讼法律中对收集证据作出了十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进行搜查时,必须向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案件讯问时,有规定审讯人员的法定人数……等等。税收法律法规对收集证据也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如:税务人员只能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检查。  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32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等,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据我们了解,税务人员在税务执法工作中,不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实施税务检查、一人上岗、一人办案、一人送达之类的事情很多,并由此引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这些税务复议、诉讼案件,有的被上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纠正,有的被法院撤消,有的还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  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6章里用了8个条款对有效证据进行了规范。因此,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所取得的证据无论怎么有利于查处税收案件,都会被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视为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