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照日期不确定令人困惑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字苓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笔者听说了这样一件事,某地一纳税人持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兴冲冲地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接待他的税务人员十分热情,可看过他的营业执照后却跟他说:“对不起,您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按照规定,您必须缴纳200元的罚款。”该纳税人一头雾水,他不明白:为什么税务部门什么手续都没有给他办,就先要罚他的款。 对此,税务人员给他作出了解释。首先,《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次,《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人员向该纳税人宣传了税收法律的规定后,该纳税人提出,营业执照上的发证日期,虽然超过办理税务登记规定要求的时限,但营业执照是他到工商部门去了好多趟,昨天才领到的,今天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没有超过30天,他没有违法,不应该受处罚。 笔者认为,该纳税人的说法的确有一些道理。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就是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发证日期。营业执照上打印的发证日期,是工商部门经审核决定同意发证的日期,而送交到证件打印环节需要若干天,证件打印好后再送交到发证环节又需要若干天,这一过程因种种原因稍一拖拉,等到纳税人领到营业执照时,就难免会接近或超过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所以,如果工商部门审核同意发证、打印证件、把证件发放到纳税人手中是在同一天,那么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发证日期就是纳税人的领证日期;如果这一过程较为复杂,经过了若干天,那么工商部门的发证日期显然就不是纳税人的领证日期。 但是,在税务登记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由于无法确定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往往简单地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发证日期认定为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如果纳税人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发证日期之后的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双方都不会感到税法规定存在漏洞。但如果纳税人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发证日期之后的30天内未能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限规定存在的漏洞就显而易见了。 因为纳税人迟来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可能有多种:有的纳税人领证后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有的纳税人是由于工商部门的原因没有能够在营业执照注明的发证日期后30天内领取到营业执照,还有的纳税人是在几个月后才去工商部门领取早已打印好的营业执照。而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都可以统统把责任推给工商部门,或者说营业执照是刚刚才领取的,这就使税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失去了依据,给执法带来了困难。 毫无疑问,如果纳税人超过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责任在工商部门,就不应该对纳税人进行处罚。但如果责任在纳税人一方,税务部门就必须依法对纳税人予以处罚。但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时间概念比较模糊,税务部门无法准确确定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对这个问题,在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里也没有得到解决。 笔者认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涉税法规就应当明确税务登记的时间概念。 鉴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时间规定,是自纳税人提出申请后30日内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发证日期是工商部门的审批机关核准的日期,而这一日期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实际上经常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距。故此,笔者建议,税法对税务登记管理应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其领取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发证日期之日起(45或6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