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发票违章案看我国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来源:作者:黄文科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对一宗特殊的发票违章案件进行了调查,查明事实如下:某公司会计张女士外出办理业务过程中(未跨区),在一加油站不幸遭人抢劫,随身所带的装有两本仟位服务业发票的手袋被抢。张女士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司也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声明该两本仟位服务业发票作废。此案经过审理后,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构成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0元的罚款。 对该案的处理,检查人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只要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应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违法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理由是: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违法行为人对公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某种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承担责任。关于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刑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任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一定要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至于行政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行政处罚法》同样对归责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该案处理中,税务机关不应对该公司丢失发票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一、行政处罚适用过错原则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国家公权机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与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是不平衡的。因此,《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如果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仍采用违法原则,即只要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就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这势必会加速这种不平衡向行政机关的倾斜。另外,《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如果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采用违法原则,不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有悖于行政处罚法的公正原则。 二、行政处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民法通则》、《刑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精神相一致。 我国法律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都以主观存在过错为前提,同时将一些不可抗力事件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可遗憾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将《民法通则》、 三、行政处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责任原则、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三大原则。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要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如果行政处罚归责原则适用违法责任原则,凡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区分行为人主观因素而一律给予处罚,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另外,我国《行政复议法》将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作为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标准之一,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应当予以受理,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责任原则,不考虑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无主观过错,行政相对人容易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产生异议,从而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加大了行政执法和诉讼成本。 因此,建议行政处罚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考虑行政相对人实施行为的违法性,又考虑违法行政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使作出的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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