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现金交易揭开账外经营真面纱来源:江苏国税作者:于堂庆 赵文庆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3月13日至16日,邗江区国税稽查局对某机床销售有限公司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  一、企业情况  该企业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方式独立,主营从事锻压机床及其配件、五金电器、动力机械的批发零售,已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二、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来到该企业后,查看了该企业的商品种类,并向法人代表了解了企业的有关经营情况,在对账务的检查中,发现其账册齐全、相关内容登记完整,但企业的税收负担率比较低。因该企业规模不大,检查人员经过商讨后决定采用逆查法,从记账凭证入手核对相关账务。  检查人员查看了该企业大半年的凭证都未发现有什么问题,就在查看到10月份的凭证时,发现该企业购进了一台挖土机并取得了某机械公司开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158612.58元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金26964.13元  贷:现金185576.71元  在11月份的记账凭证中,该企业将这台挖土机卖了出去同时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卖出去的价税合计却只有165000元。检查人员就低价销售挖土机的原因向该法人代表进行了了解,对方回答说是因为行情不好才降价处理的,在短短一两个月内行情变化这么大不太现实,检查人员反驳了对方的理由,法人代表又说挖土机是对方企业高价抵债的,只有降价处理,检查人员开始对这笔业务产生了怀疑,要求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对方仍坚持是抵债的货物。  既然是抵债的货物,为何账面上不冲减对方公司的往来而却是减少现金,检查人员进一步追问,这时该法人代表有点慌了阵角,声音低了许多,话语中总是避开检查人员的问话。检查人员于是开始了心理战,一方面说明不如实反映情况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强调,税务机关还可通过到对方公司调查等形式进行取证,面对检查人员的强烈攻势,该法人代表只得道出了真情。原来该企业销售机床及配件给姓徐的个体业主,因对方不需要发票,企业人员就将这些收入纳入了账外,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后因姓徐的个体业主资金紧张,就将其他企业抵债给他的挖土机又抵债给了该企业,由抵债企业直接开具销售发票给该企业,该企业又将此挖土机进行了销售处理。既然存在相互抵账的情况,就证明该企业与姓徐的个体业主有单独的往来资料,于是检查人员责令法人代表提供出相关的往来记录,在门市营业员处,检查人员发现了该企业与姓徐的个体业主的往来账目,经过检查统计,自该企业从2004年7月与姓徐的个体业主发生业务关系以来,共销售了机床及相关配件685126.66元,少申报销项税金116471.53元,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行为进行了指正,并阐明了此税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在账薄上瞒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属偷税。邗江区国税稽查局对该企业作出补缴所偷增值税116471.53元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偷税数额1倍罚款的税务处罚决定。因该企业偷税数额超过一万元且偷税比率超过10%,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连同其他涉税情况一并查处。  四、案件分析  目前,有很多企业销售货物不需要开具发票或者到别的地方代开发票,所以他们在购买货物时就采用不要发票而压低价格的方式来降低成本,这就造成了销售货物给他们的企业有少缴税款的机会,这些企业将不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不入账,货款以收取现金为主,这种情况企业处理的比较隐蔽,从账务上一般是很难发现问题的,所以在对企业的税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不仅要对账务进行认真检查核对,也要注重账外有关线索的收集,要掌握企业的产品结构,了解企业生产、销售的操作过程和相关环节,熟悉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对产品的入库与发出进行核对,必要时可对存货进行盘点,从中找出突破口,同时要加强与各级税务机关的联系,对不开具发票进行销售的各个环节链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利用账外经营进行偷税的行为,杜绝此种现象的进一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