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上港吸收合并案税务问题的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赵国庆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9月8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首发事宜在证监会第34次发审会上审核通过。中国股票市场全流通时代首例吸收合并案花落G上港(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代码为600018)。上港集团将通过发行24.22亿股A股,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G上港,以实现上港集团整体上市。作为我国A股市场首件吸收合并案,我们很有必要对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一下分析。  一、0x20相关背景资料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实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整体上市,建立更广阔的资本运作平台,提高上港集团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上港集团拟换股吸收合并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上港”),实现上港集团股份的上市流通。  (一)0x20上港集团和G上港股权结构表上港集团股权结构表(截止2006年3月31日)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股权比例1、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28449149050%2、招商局国际码头(上海)有限公司557069489430%3、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52810676619%4、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928449150.5%5、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928449150.5%合 计18568982980 100% G上港股权结构表(截止2006年3月31日)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1、0x20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66242100 70.18% (上港集团)2、 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64600000.36%3、 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4600000.36%4、 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64600000.36%5、 上海起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3779000.35%6、 其他流通股股东51240000028.4%合 计 1804400000 100%  (二) 合并生效日、合并完成日及合并基准日  本次合并以经双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及上港集团的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之日作为合并生效日。鉴于上港集团首发事宜已于2006年9月8日在证监会第34次发审会上审核通过,因此合并生效日为2006年9月8日。  本次合并以作为存续公司的上港集团就本次合并完成变更手续之日为合并完成日。  本次合并以2006年3月31日作为合并基准日,亦为本次合并审计基准日。  (三)吸收合并具体事实方案  1、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上港集团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换股发行的对象: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上港集团、外轮理货和起帆科技之外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所有股东。[注:由于上港集团是G上港的*9大股东,其持有的G上港1266242100不参与此次换股,否则会出现自己公司持有自己公司股份的情况,这些股份在合并完成后予以注销。同时考虑到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和上海起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港集团的关联方,如选择换股将导致交叉持股的现象,因此,这两家公司已实现承诺放弃换股权,并自愿实施现金选择权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这部分股份合计为12920000].在G上港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情形下(外轮理货和起帆科技由于关联关系已经事先承诺行使现金选择权),发行对象还包括向G上港这些股东支付现金,并获取G上港公司股票的第三方。  3、现金选择权的实施: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除上港集团外,G上港的其他股东可以自行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或换股(外轮理货和起帆科技由于关联关系已经事先承诺其股份全部行使现金选择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由第三方支付现金对价,相应股份亦过户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实施换股。选择现金选择权下,换股价格为16.5元。考虑到上港集团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换股,现金选择权下支付的*5金额为人民币887960.54万元。[(1804400000-1266242100)*16.5/10000=887960.54].截止2006年8月1日,已承诺承担本次吸收合并的第三方(即向选择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支付现金已获取其股份的一方)包括: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三方承诺的现金对价总额为人民币80亿元整。超出部分由国资经营公司承诺承担现金对价支付义务。  4、换股比例: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比例为1:4.5,即G上港股东(上港集团、外轮理货、起帆可以除外,但包括第三方)所持有的每一G上港公司股票可以换取4.5股上港集团股票。  目前,上港集团的注册资本为18568982980元,总股本为18568982980股。G上港除上港集团持有的1266242100股不参与换股外,其他股份538157900股全部转换为上港集团股份,考虑到换股比例为1:4.5,上港集团将发行24.22亿股用于换股,股份的发行价格为3.7元(16.5/4.5)。合并完成后,上港集团持有的G上港股票注销,其他股东所持有的G上港股票通过换股、或通过行使现金选择权最终由第三方参与换股,转换为上港集团合并2421710550股股份。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此调整为20990693530元。上港集团的股份总额由此调整为20990693530股。  二、相关税务问题的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合并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9条规定: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或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企业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从本案例来看,上港集团吸收合并G上港是属于吸收合并。根据国税发[2000]119文,企业合并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免税合并: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东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当事各方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告合并企业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应税合并:如果非股权支付额超过20%,则为应税合并,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从本案例看,上港集团是通过发行24.22亿股来换取G上港股东持有G上港的股份,支付的全部是股权。虽然有现金选择权,即对于不愿意实行换股的中小股东是按照每股16.5元支付对价,但这些对价不是上港集团支付,而是本合并方案中的第三方承诺支付现金对价,然后由第三方获取股份后实施换股,和上港集团无关。因此,上港集团在本次换股中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完全符合119号文的免税合并条件。  因此,在本合并案例中,G上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完成后,G上港根据公司法解散,其有关纳税事宜由新的上港集团继承。如果G上港有尚未弥补的亏损,则由合并后的新上港集团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计算公式见上文)。同时,上港集团接受G上港的资产和债务的计税成本的确定必须合并前G上港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由于在会计处理上,上港集团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必须按照评估价值确认G上港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对由于在会计上确认评估增值而带来上港集团以后年度多转销售成本、多提固定资产折旧或多摊销无形资产费用的要进行纳税调整。根据财税字[1998]50号文的规定,上港集团可以选择据实逐年调整(即在每个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综合调整(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新上港集团在编制新会计报表时,应将G上港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数额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作为未分配利润处理。[注:会计上对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将纳税影响额计入递延税款后,余额几计入资本公积的。但是,税收上建议是将余额进入未分配利润。其原因是纳税人用这部分增值收益再转增股本或分配时是要按股息性所得征收所得税的,而税法上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不作为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的。为了保持一致,税法上建议将这部分余额计入未分配利润而不是资本公积](二)0x20流转税  合并完成后必然会发生各项资产的和债权债务的转移。根据合并协议,合并双方应在合并完成日后,协助完成将G上港的所有资产交付给新的上港集团。原G上港拥有各项银行存款、商业票据、存货、设备、物以及房地产等不动产权利应在合并完成后按照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这里动产和不动产权属变更就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有关改组的间接税综合文件,只是规定了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64),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从本案例来看,G上港合并案是完全符合这两个文件中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规定的,因此合并中涉及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如果G上港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合并前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款,同时合并后的新上港集团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这些未抵扣完的进项税由新上港集团进行抵扣。  (三)0x20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的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同时对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因此,对于G上港合并案中,上港集团只须就评估增值在会计上作资本公积的部分缴纳印花税。  (四)0x20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对于新上港集团承受G上港的土地和房产,免征契税。  (五)G上港股东股份转让或换股的所得税处理  G上港股东总体来将可以分为三部分:  *9部分是国家股由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266242100,他们不参与换股。  第二部分是发起人法人股:分别由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和上海起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合计25757900发起人法人股原来是限售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在G上港股权分置限售期满于2006年8月22日可上市流通。对于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法人在转让股份时应将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和上海起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G上港6460000和6377900股份已承诺实施现金选择权,我们以他们为例进行寿命。他们持有的股份由第三方按每股16.5元价格购买,分别可以获得股权转让计税收入10659万元和10523.54万元,对于他们的持有股份的计税成本计算比较复杂。我们要分股权分置前和股权分置后分别说明。  股权分置前,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和上海起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G上港692.2万和683.4万股,这些是发起人法人股,他们的计税成本是是按股份乘以当时发行时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11.98元计算,他们持股的原始计税成本分别为8292.56万元和8187.13万元。由于G上港在发行只有现金分红,没有发生送股行为,因此计算要相对简单。如果发生送股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要按股票价值确认投资所得。则这些送股的计税为1元/股。对于G上港这些不存在。关键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对发起人法人股的计税成本的影响。根据G上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票和现金对价,最终是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2股和10元现金。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和上海起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G上港股份只有646万股和637.79万股,这些股份名义虽然没变但他们性质完全改变了,从非流通转变为流通了,因此,这些股份的计税成本也按其原始成本加上其放弃的股票和支付的现金来合计计算:  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646万股的计税成本=692.2*11.98+210(现金支付)=8502.56  上海起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37.79万股的计税成本=683.4*11.98+207.33(现金支付)=8394.46  股权转让所得:  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10659-8502.56=2156.44(万元)  上海起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23.54-8394.46=2129.08(万元)  其他法人股股东如果选择的是现金选择权,则按上述方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如果选择换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第三部分是社会流通股,对这部分我们要分为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分别讨论:  对于企业投资者,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其持有股份的计税成本可以根据其股票交易记录上购买价和相关税费来确认。如果这些企业投资者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他们每10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向他们支付的2.2股和10元对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份在转让时的计税成本应该为0,但对于现金对价在股份转让环节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其限售股份和其他社会流通股一样的权利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补偿,流通股股东应在获取时冲减其原持有股份的成本,即这部分现金补偿在获取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股份转让时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由于他们持有的G上港的股票属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票,因此,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无论是选择换股还是选择现金选择权,在国家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是不涉及所得税问题的。(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