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查发现虚假运输发票的案例分析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富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实施“人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这一信息采集和审核检查方式,是总局为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和增值税抵扣管理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多数地方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期间,虚假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款案件突发势头猛增。最近,某市国家税务局的协查部门通过协查发现并查处了几起假运输发票案,下面就其中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某县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在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中发现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8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出现异常,比对问题类型为“重号”。2006年4月这8份发票交由县稽查局协查岗向开票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5月29日协查人员收到的对应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证明此8份运输发票为假发票. 通过CTAIS以及电子税源档案进行查询发现,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6年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此8份假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共计295,829.00元。  由于此次协查的8份运输发票抵扣税款金额巨大,存在数张发票连号并在同一天开具的情况,协查结果又为假票。协查管理人员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向县局领导汇报了有关情况,并提请案源管理部门立案检查。  原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外省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签订煤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原煤期限为2005年10月15日至2005年11月15日,数量30000吨,由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联系车辆以及运输,该批原煤的计价方式为“到厂综合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期内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共销售30624.12吨原煤,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同时提供了该笔货物的运输发票8份,票面记载承运人为外市某汽车运输公司。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将购进原煤的货款5152143.05元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给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运费4226128.56元也以承运人签发代收委托书的形式,电汇支付给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同一开户行帐号。对于此笔购进原煤业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共向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9378271.61元。  经查,该笔运输业务所对应的购买原煤业务属实,有真实运输业务发生。但该笔业务所取得并抵扣进项税的8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为假发票。  二、检查处理  检查人员对购货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该案的购进业务的所有帐簿凭证等资料进行了检查取证,并对采购人员进行了询问,从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三方面证实了该笔运输业务所对应的购买原煤业务真实存在。  同时从对采购人员的询问中了解到购进原煤的运输业务由供货方联系,并提供运输发票。提供发票的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某经理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假运输发票一事后,主动与税务稽查人员取得联系,提供了假运输发票来源的重要线索:一名自称与其为老乡的张某,主动上门联系大规模车辆的运输业务,双方没有签订正规书面合同,一切事项均由口头约定。运输款以现金支付,于每日运输业务完成后的次日结算,全部运输业务结束时即2005年12月,张某提供了8份运输发票,票面金额4226128.56元。该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认为和张某都是老乡,因此放松了警惕,没有记住运输车辆的车牌号,也没有留存张某的电话号码和地址。直至稽查局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检查通知之日,该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才从受票企业财务人员那里得知假运输发票一事,深感上当受骗,而此时张某已经音信全无,该经理随即向当发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追查张某去向。  目前税务机关对该案的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查补税款295,829.00元,加收滞纳金20560.12元;公安机关对提供假发票者的追查工作仍在继续。  三、案例特点及分析  除了上述典型案例,该市国税局通过税务检查,对另外几户企业取得假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比较分析,总结案件特点如下:1.受票企业购进货物时,与销售方签订货物的结算价格为到厂综合价,即销售行为成立的地点在购买方约定的地点,支付的款项中包涵了货款和途中运费,销售方负责联系运输车辆、代垫运费并取得为购货方开具的运输发票。这一运输业务过程中购货方并没有直接与运输方联系。  2.运费结算时,购货企业将所有款项即货款与运费一并支付给销售方。而销售方一般是以现金支付给运输车辆所发生运费。即真正负担运费的购货企业没有直接与运输企业进行资金结算。  3.持有假运输发票者大都是主动联系到需要运输业务的销售单位,有时销售方代垫运费时也并不知道运输车辆是否真正属于运输发票上所载的承运单位。在检查中还发现有的假发票提供者假冒运输单位名义与销售方签订运输合同,并且出具了开票方地方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称“此运输业务属实、发票真实”以此来取得销售方的信任。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证,所有合同与证明上运输单位公章与税务机关公章均为仿制伪造。  4.从企业取得并抵扣假运输发票到税务机关收到比对有问题发票的协查结果通知受票企业,这一期间较长。税务部门对企业取得假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当时提供假发票者已经不知去向了。如果发票协查受托方税务机关没有按时回函,将持续更长时间,而受票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就更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