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名为公司投资借款,实为股东分红偷个人所得税
名为公司投资借款,实为股东分红偷个人所得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景云卢鹏飞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简介: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十分爆火的状况,近段时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宏观调控措施,但房地产税收却与房地产市场行情不相吻合,以下笔者就简要介绍南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借款名义偷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根据计划安排,赣州市地税稽查局依法对南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5年履行纳税义务及扣缴义务情况进行了实地专项稽查。经了解及账面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项目销售形势好,大部分商品房已销售,项目即将结束,但账面未按规定核算利润、利润分配,尤其是股东分红未反映。考虑上述情况,检查人员查往来账,发现该公司自然人股东黄某和刘某于2004年分别向该单位借款10850000元和10750000元,借记“其他应收款——黄某10850000”和“其他应收款——10750000” 刘某。而后于2005年底将上述“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借记“其他应收款——赣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600000”。黄某于2006年3月20日还借款400000元,于检查组实施检查之后(2006年5月24日至2006年6月5日)还借款8150000元,未归还借款2300000元;刘某于检查组实施检查之后(2006年6月2日至5日)还借款8150000元,未归还借款2600000元。 检查人员进一步查上述2160万元借款的凭证,发现所附原始凭证仅为委托该公司两股东黄某和刘某办理收购赣州某公司股权的一份说明,既无银行转账凭证,也无(转)借款手续,而该公司财务人员则解释为公司向赣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借款,后来又提供了一份股东决议作证。检查人员为弄清事实真相,到赣州章贡区工商局对赣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证,取得了赣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与南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某与刘某股权转让协议,查实南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某与刘某投资赣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为245万元。到赣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证,从账务处理及查证的资料,进一步印证了个人投资而非南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事实。原因是:南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初有以公司名义收购赣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意向,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现初始意向,最终以黄某与刘某个人进行收购投资。外围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明南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赣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因业务往来而形成的资金借贷,也不是公司间的投资行为,仅为个人投资行为,该公司的此项账务处理与事实不符。因此证实股东黄某与刘某向南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的行为,对股东黄某与刘某至今未归还的个人借款4900000元按“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该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该公司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980000元。真相终于大白,原来该公司股东为逃避股东分红的纳税义务,制造公司投资的假象来掩盖股东分红的事实。在“铁”的证据面前,该公司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补缴了98万无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按征管法规定处于罚款、加 收滞纳金。 二、法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二、三、八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对股东计征个人所得税。而该公司股东2004年从公司借款至2006年5月仍未归还,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应补扣补缴“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征管建议: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二人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投资者为逃避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想方设法掩盖其分配红利的事实,不按法律、制度规定核算利润、进行利润分配,有的只是按开发项目分别做帐,项目开发结束,税务机关未及时清算;有的一个开发项目设立一个企业,项目开发结束,办理注销,税务机关未参与注销清算;有的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采取种种手段掩盖其分配红利的事实,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既要加强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又要在企业注销前要积极参与税收清算,要密切与工商管理部门的联系,重点加强注销环节的税收清算管理,尤其是对那些利润高、存续周期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议在立法上规定对公司年度未进行股东分配的采取预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或者其他更有效的办法,以防止此项税收的流失。 简评:利用往来账隐藏、分解、转移收入是不少企业偷税的常用手段,税务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把握三大要素:一是将纳税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业账户的内容与有关会计凭证和产品销售合同相核对,审查纳税人有无将已实现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申报纳税;二是审查往来账户的动向,特别要关注往来发生而又无实际业务的款项,必要时可发函或直接至对方单位调查;三是审查往来结算账户的账面记录,如果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或应收款项出现贷方余额又长期未作处理,应审查应付款项形成的原因,分析其性质,是多提费用结余,还是无需支付的款项,从而针对问题做出处理。如以上案例,企业分红应通过“应付股利”科目反映,但企业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用借支的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股利,检查人员对“其他应收款”产生的根源进行审查,分析其实质内容。虽然利用往来账偷税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查账的方法无外乎以上几种,税务人员在实施稽查中,要结合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财务处理的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弄清往来款项的来龙去脉,只有这样,才能把握问题的要害和案情的实质。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2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