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厂利用校办企业的名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  (一)基本情况  H市某制药厂是由H市某学校和某建设公司出资合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92年经省医药总公司批准成立,93年开始筹建,95年投产。主要从事抗菌素原料药的生产及销售。该厂95-97年被认定为校办企业。  (二)校办企业认定情况  1999年6月初,H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对该厂1998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专案稽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案情重大,为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采取了调帐检查的方法。着重围绕校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对其调查核实,彻底弄清了该厂利用校办企业的名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真相。  1、双方负责经营管理的情况:  制药厂的投资决策、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由该厂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管委会成员五名,其中建设公司三名,学校两名。管委会主任由建设公司经销处负责人兼任。因此,稽查人员认定该厂并非完全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而是由建设公司和学校双方共同管理。  2、双方出资的情况:  制药厂并不是由学校出资自办,而是由学校和建设公司双方共同出资。  ⑴96年以前双方各出资35万元。  ⑵96年双方各出资15万元。  ⑶98年建设公司投入资金1334337.17元,加分得利润追加投资665662.83元,合计200万元。  98年学校投入资金1160100元,加分得利润追加投资665662.83元,合计1825762.83元。  截止98年底,建设公司共出资250万元,学校共出资2325762.83元。  3、双方利润分配情况:  ⑴97年双方未出资,双方各分得利润10万元(现款)。  ⑵98年双方各分得利润665662.83元(作为追加投资)。  以上两次利润分配双方都是平均分配。  4、通知有关人员作询问笔录,获取大量证言。同时,稽查人员还获取大量其他书证。所有这些证据都表明:该厂不符合校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属于假校办真联营。  5、6月22日下午,H市地税局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与稽查局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了制药厂校办企业资格重新认定问题。两级审理委员会一致认为该厂通过借用校办企业的名义,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明显的偷逃税行为,必须取消其校办企业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违法事实  1、该厂98年帐面利润1800597.08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94197.04元。  2、经查,发现该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5226.38元。  ⑴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同期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29646.02元。  ⑵收到返还流转税款220694.31元,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⑶发生资本性支出36276元。  ⑷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177877.76元。  ⑸材料成本差异少冲减销售成本41867.31元。  ⑹工资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扣除标准294738.30元。  ⑺存货盘亏8183.10元,未报税务机关审校批准,擅自在税前扣除。  ⑻招待费超过扣除标准47291.13元。  ⑼工会经费多计提5894.77元。  ⑽福利费多计提41263.36元。  ⑾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1200元。  以上1-2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5824.62元。  (四)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厂多列支出、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5824.6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厂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决定处以罚款25万元。  以上税款和罚款1175824.62元,该厂在限期内已全部清缴入库。  二、分析  1、此案的主要违法手段是该厂利用挂靠学校的名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在每年的资格认定过程中,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把关,对校办企业要认真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挂靠学校管理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为维护校办产业健康地发展,促进国家给予校办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校办企业要认真界定,实行证书管理的办法,保证校办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3、在税收征管和稽查方面我们确定要加大力度,不给偷逃税分子任何可乘之机。对那些有意偷逃税者,必须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税务机关要对减免税企业加强征管,不能因为是减免税企业就可以放松管理。从减免税企业来说,更应该如实申报和完善减免税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