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退回资本金为名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介绍  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采取以退还投资者(个人)资本金的形式,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达74万多元。稽查局对纳税人进行了检查补税和罚款处理,并对公司协助纳税人偷税、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二、案件分析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某厂与两名外地老板共同出资组建,于1998年12月建成投产。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账面反映既有发放红利,又有收回“实收资本”的情况。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实收资本”一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若公司确需退出资本金,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但该公司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而2001-2002年都有减少“实收资本”的情况,所减少的“实收资本”都有按投资所占比例退还给投资者。于是,稽查人员进行了深入的检查。经大量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形式上是退还投资者的投资,而实质上是进行分红。只不过是通过虚退资本金形式,以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部分纳税人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偷税,手段越来越高明、隐蔽。偷税与反偷税矛盾日趋复杂,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象该公司采取退还资本金的形式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值得认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