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妻子举报前夫的偷税案解析来源:作者:王文海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某地税局稽查局接到公安经侦支队转来一封人民来信,举报恩玉树脂有限公司涉嫌偷逃巨额税款。由于这起举报案件情况非常特殊,举报人与恩玉公司法人代表姚金玉曾是夫妻关系,一直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的情况非常了解。地税稽查局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小组深入企业开展检查。恩玉树脂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年6月,法定代表人姚金玉,经营范围为树脂制造、销售;粘洁剂、涂料销售。该公司于2000年9月29日被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民营科技企业。  稽查人员在进入企业检查之前调阅了该公司有关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纳税资料,并对该公司成立以来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及利润总额等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举报信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对照、分析确认该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经过深入细致分析研究案情,形成一套行之有效检查实施方案,即围绕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费用两条主线,采取四条内查外调措施:一是继续与举报人保持密切联系,争取新的准确的线索。二是请公安人员提前介入,对公司法人代表及有关财务人员进行询问,施加压力,促使其供认偷税事实。三是调账检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四是同时展开外围调查,根据已掌握的线索,组织人员赴广东佛山等地进行核实,以取得该公司隐匿收入的确凿证据。  设置账外账目前已成为纳税人偷税的一种主要方法,而且账外账偷税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由于销售的货物不开具发票,所以检查起来难度很大,结合举报反映的情况,经过反复对比、研究分析该公司成立以来历年的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及产品销售利润等各项指标的勾稽关系,从企业生产规模、纳税申报情况、同类企业比较、主要销售渠道、生产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及进货渠道、用电量等几个方面综合加以分析后,检查组成员一致认为该公司利用账外账,隐匿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可能性非常大,检查组随即对历年来所有曾从该公司的购货厂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筛选、排查,最后,疑点集中到广东、浙江几个购货商,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两次南下广东佛山及浙江等地外调,在当地税务机关、银行等部门大力协助下,通过检查购货厂家有关"发货日记账"、"进料单"、"运费发票单"、"合同"、"现金日记账"等原始资料,掌握了恩玉树脂有限公司取得销货款不入账的大量人证、物证、书证,确认恩玉公司于2004年至2005年期间,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先后通过广东佛山某公司、浙江黄岩某电器配件厂、黄岩某实业总公司上海经营部等地将购货款96万余元汇入公司前身公司的账上,进而隐瞒收入,偷逃增值税,已通报国税局进一步查处。  同时,稽查人员通过检查恩玉树脂有限公司会计账簿、实地调查和询问调查等手段,在成本费用支出方面也有了突破,确认了该公司在2003至2005年期间,大量采取伪造、虚列等手段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增大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事实:  一是采取虚构职工花名册、伪造工资单增加费用支出进行偷税。在工资单中甚至连当时只有几岁的子女名字也赫然在目,检查人员经过询问谈话与核对,最终查实,2003年1月至2005年11月间该公司共虚构职工名单18人,虚支职工工资、红包、奖金359377.6元。  二是虚提养老金加大成本进行偷税。2003年至2005年共计提养老金156613.93元,检查人员通过市劳保处了解到,恩玉树脂有限公司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也未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费。  三是将本应由个人负担的消费支出列入公司成本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经查明,2003年至2005年该公司将诸如股东子女的医药费、保险费、旅游费、农民进城建设增容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共计152897元列入了该公司的成本费用。  在调查掌握事实证据后,检查组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再次对恩玉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玉和财务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面对出示的一件件确凿证据,姚金玉和财务人员对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  经查实,恩玉树脂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5年期间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597648.66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474.71元。稽查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9号)第九条规定,查补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195470.19元,查补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402178.47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扣个人所得税50474.71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认定该公司2005年度采取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罚款9000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及应扣未扣缴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241796.09元。以上应缴未缴及应扣未扣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合计1029919.46元。  [处理]因该案已达到移送标准,2006年8月5日,市局稽查局按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06年9月29日,该公司法人代表姚金玉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