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反弄巧成拙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替代所取得的普通发票进行申报抵扣税金,企图以“偷梁换柱”的手法偷逃税款,结果弄巧成拙,受到处罚。日前,江苏省连云港某玻璃砖有限公司因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5年12月5日,江苏省东海县国税稽查局对连云港某玻璃砖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8份购买山东新泰某公司石英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61796.01元。检查人员分析认为,东海县是石英砂的产地,拥有丰富的石英砂,而该公司为何舍近求远到山东去购买石英砂呢?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前往山东省新泰进行调查了解,经过取证,真相大白。原来该公司低价购买当地一些小厂生产的石英砂,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或6%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17%的抵扣凭证。为了多抵扣税款,达到少缴税金目的,该公司通过业务员与山东新泰的某公司取得联系,以每吨70元的好处费虚开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替代原取得的普通发票入账,并申报抵扣进项税61796.01元。  弄巧成拙反被捉。东海县国税稽查局认定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61796.01元为偷税,依法追缴其所偷税款61796.01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61796.01元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已触犯刑法,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