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公司做假账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2004 年 3 月份,一署名举报人向扬州 X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 X 稽查局)举报称,扬州 XX 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 K 公司)与扬州 X X 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H 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有偷税行为, H 公司的股东均为 K 公司的股东,其近 6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实为 K 公司的售房款,即 K 公司在售房时采取收取现金不入账的形式,将房款转入股东个人名下,然后出资注册 H 公司,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  接到举报后, X 稽查局对举报线索及两公司近二年的纳税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分析,认为该线索具有较大价值,于是决定立案稽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K 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 1998 年,注册资本 46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而 H 公司是一家内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5 月,注册资本 52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也是陈某,主营业务与 K 公司相同,两公司是关联企业。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未发现 K 公司存在偷税行为,而 H 公司则通过超标准列支关联企业利息,多列支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方法少缴企业所得税 1027536.17 元。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 X 稽查局将 H 公司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追缴企业所得税 I027536.17 元,加收滞纳金 103781.15 元,处一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