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顿网校一如既往,为广大考生提供更加优质的中级会计职称服务,让我们共同努力,2015年梦想成真!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重点)
  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规制主体包括: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多选题)
  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包括:
  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关注】①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前者占主导。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②经济大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人大)
  ③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看职能)
  ④社会团体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并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法定)(职权法定)
  调制权包括: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1、宏观调控权:
  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
  【关注】调制权职权法定
  3、调制权的分配
  (1)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2)调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
  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分享制)
  (3)调制执法权往往是采取较为集中的模式,
  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独享制)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