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遵循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即外资企业的*6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举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报送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的终止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3.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