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有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具体到保险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与保险人承保的过程。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是统一的和公开的,故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就意味着投保人已确认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险合同条款。
  
  (2)承保。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意味着承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免赔额条款则是规定一定数额内的损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期间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计算,如财产保险合同多为一年,从起保日0时始至终保日24时止。二是按特定事项的存续期确定,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以运输期作为保险责任期间。
  
  6.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密切,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1.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单来证明其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保险单中一般印有保险条款,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单就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据此,保险单具有以下作用:(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本身;(2)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3.暂保单。暂保单的有限期限较短,可由保险人具体规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保险单的不清或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