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合并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均是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②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2.公司分立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登记等。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减资决议、通知公告债权人,办理工商登记。
  (四)公司增资
  1.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