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机构设置与重大事项管理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改制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董事会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经理
  ①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②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5.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