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一般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而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一开始就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六、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